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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31 来源:新沂法院微博

不少债权人认为只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很快拿到欠款或追回损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人民法院穷尽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不同,“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有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执行到位,而“执行不能”本质属于社会生产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生活风险和商业风险。为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区别,增强日常生产生活中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本期发布三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01借款人死亡后无遗产导致执行不能案


【案情简介】


孙某曾与孙某雪系同村老友,孙某雪于2012年向孙某曾借款163750元。2014年2月,孙某雪因病去世。孙某曾于2021年3月16日起诉至新沂法院,要求判令孙某雪的遗产继承人魏某英、孙某程、孙某祥承担还款责任。新沂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苏038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魏某英、孙某程、孙某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继承孙某雪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孙某雪欠孙某曾债务16375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孙某雪遗留的位于新沂某镇区房屋一处已于2017年被另案处置完毕。经网络查询及线下调查,亦未发现孙某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后孙某曾反映孙某雪生前在南京为其儿子购置房产,新沂法院及时启动财产调查,经查,三被执行人除孙某程名下有南京某区房产一处外,其他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孙某程名下房产购置于2018年5月,系其婚后购买,不应作为继承遗产予以执行。新沂法院及时将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曾进行了反馈,告知本案无遗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债权虽未得到实现,但认可调查结果,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


【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过程中,新沂法院依职权对借款人的遗产进行了充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及时、全面的核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借款人确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其他义务人,案件客观上执行不能。经耐心细致释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虽未得到实现,但充分理解法院执行工作。


02周某与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履行不能案


【案情简介】


葛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不慎将周某撞伤,新沂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葛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95000元。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葛某身患残疾,日常靠务农维持生计,至今未婚,“家徒四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将执行过程及详细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周某告知释明,周某表示理解。考虑到周某家境亦很困难,治疗花费均为举债,新沂法院决定给予周某司法救助2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自身残疾,家庭生活困难,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新沂法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困难实际,依法对“执行不能”的涉民生案件进行司法救助,补位“执行不能”,传递司法温情,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03王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王某某,系新沂市某公司工作人员。十年前因经营不善,欠负多人大额债务。债权人陆续向新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王某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新沂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新沂法院受理后,王某某提出可行性个人债务清理清偿计划,并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体表决通过,各债权人的损失按比例得到清偿,其余损失全部放弃。


【典型意义】


个人债务清理(又称“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促成债权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对其免责,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终结执行,已促进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的制度。该案被执行人王某某因经营失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各申请执行人也认识到商业风险的存在,依托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在人民法院促成下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债权人的权益得到部分补偿,被执行人也重新恢复了生产、生活的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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