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和旅游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规划》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是指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产业特色明显、比较优势突出、发展潜力良好,对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发展具有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彰显特色、自主创新”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江苏省内注册1年以上,从事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发创新能力较强,至少拥有1项面向文化和旅游场景的自主研发装备,并已得到推广应用;
(二)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人员数量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自主研发的文化和旅游装备销售或技术转让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
(三)与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相关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诚信经营,信用良好;
(五)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申报程序包括: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二)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
第七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材料包括:
(一)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
(二)申报单位的申请文件和《江苏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书》;
(三)申报材料附件: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复印件、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申报单位自评报告;
3.申报单位自评报告的佐证材料。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估与认定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的评估与认定程序为: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评估专家组,依据《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评估规范》(T/JSLYXH001-2021),采取会议评审与实地复核的形式,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评估:
1.在规模与实力方面,主要评估申报单位对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工作的投入情况;
2.在人才与技术方面,主要评估申报单位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人才队伍与产品研发能力;
3.在体制与机制方面,主要评估申报单位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组织架构、激励机制和合作机制;
4.在运营与管理方面,主要评估申报单位制度建设、发展规划和质量管理体系达标情况;
5.在产出与效益方面,主要评估申报单位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产出和市场效益;
6.在声誉与形象方面,主要评估申报单位在文化和旅游领域的行业影响力。
(二)综合专家评审、实地复核结果,形成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候选名单,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定;
(三)审定的候选名单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示1周。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认定为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做好装备技术研发规划,确定研发方向与研发内容,开展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并推广应用,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示范效应,推动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
第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人、财、物等资源,保障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应当按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制定研发经费使用细则,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研发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评估不合格的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通报并给予1年整改期。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其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不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或不参加定期评估;
(二)连续3年无实质性研究成果;
(三)定期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
(四)申报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认定;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有以下事项,应于实施后两个月内,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一)单位名称、隶属关系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二)经营或研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
(三)办公和研发场所发生重大变更;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予以重点培育和指导,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鼓励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加强人才队伍培养,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参加文化和旅游展会等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鼓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为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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