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品质,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设计变更、索赔、材料价差调整)、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造价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负责,主要包括有关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造价管理制度和补充性造价依据的制定与发布、需要出具行业意见的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审查、材料价格信息管理、造价信息化管理、造价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以及造价监督检查等。
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纳入江苏交通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并与交通运输部相关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从业单位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责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的编制;
(三)对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负责承建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五)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绿色环保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调查分析材料价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负责,做好不同设计阶段的造价对比分析,重点加强设计概算不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造价编制的需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安全生产费使用台账、变更费用和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对其所提交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使用、变更费用和工程结算等造价活动的监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工程价款予以确认,对其所确认造价文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取得相关专业造价职业资格的人员;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对所出具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造价职业资格,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对其编制、审核的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造价依据
第十二条 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以下简称“造价依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相关补充性造价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依据未涵盖的,可以参考其他地区和行业类似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公路水运工程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具有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组织编制补充性定额。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结合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可以开展相关工程成本分析,为补充性定额编制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补充性定额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后实施。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的信息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参考。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六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开展补充性造价依据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和分析等工作。
第四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绿色环保等建设管理要求,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等相关要求,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等相关要求。公路水运工程中涉及造价行业标准未包含的其他专业工程,该专业工程的造价文件可以执行相应的行业造价依据和定额规定。
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合理采用估算指标。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根据设计文件等相关基础资料合理采用概(预)算定额。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在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允许范围内。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相关事项,明确变更费用的相应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合同双方承担的造价控制风险和责任。
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制。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和应当承担的风险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提供报价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定后30日内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变更费用批准文件、各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或者工作内容、相关检验凭证、中间交工证书等资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量和支付,并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公路工程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要求建立造价管理台账,水运工程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建立造价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变更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和费用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对工程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工程费用可能超出设计概算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调整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期内,由于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和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并按照职责权限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编制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的,应当将造价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作专篇说明。
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或者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造价执行情况报告或者专篇说明应当反映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总体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融资方式,建设管理模式,概算执行情况,造价管控目标、措施及成效,以及造价管理的考核评价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调整概算,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中有关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纳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变更费用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资格和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中应当体现公路水运工程估算、概(预)算编制质量和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纳入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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